本报讯(记者田珍祥)夏先生与妻子在途牛网上订购旅游产品一同前往泰国旅行,不料夏先生在沙滩自由活动期间溺水死亡,其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和预警义务,起诉要求途牛旅行社及康辉旅行社赔偿并道歉。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由旅行社承担六成责任。
夏先生与妻子在途牛网上订购旅游产品,与途牛旅行社订立团队出境旅游合同,途牛旅行社组织夏先生等人于2014年11月8日至14日赴泰国旅游,并采用拼团方式与康辉旅行社组织的出境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后夏先生在海边进行自由活动期间溺水死亡。夏先生的家属认为,途牛旅行社、康辉旅行社及导游、领队未就当时危险情况进行真实说明和明确解释,未尽到安全提示和预警义务。途牛旅行社及康辉旅行社辩称,事故发生在游客自由活动期间,公司已告知游客海边无救生员,海滩插红旗代表不能游泳,已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和事后的救助义务。受害人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不会游泳仍要下水,是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导游、领队将禁止游泳的警示向游客告知,因此两被告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其对夏先生的溺亡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已经告知游客选择下水游泳时,应做好安全保障措施,携带救生设备助游;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游者应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夏先生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是知悉的,因此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按比例承担60%的赔偿费用,驳回其他请求。
夏先生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旅行社承担的比例低,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日前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