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安讯(盛明 记者周余涛)从经销商处购买的全新车辆,后发现为事故维修车。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商存在欺诈行为,判决其退车并对消费者支付惩罚性赔偿。
2016年6月16日,陕西省西安市消费者李小伟在西安兴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和公司)处,以10.7万元购买了一辆黑色众泰T600全新汽车。首次保养时,李小伟发现该车辆出过运输事故并进行过修理。
该车辆在兴和公司的维护DMS系统显示:在车牌号码“FB002743”和底盘号“LJBF2D5H4FB002743”前有红色的“改”字,并显示该车出厂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购车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累计行驶里程为2289公里。李小伟发现涉案车DMS系统提示底盘修改信息、保养信息、汽车公里数据等异常后,进一步调查和通过观察车辆,核实认定该车系事故维修车。
李小伟与兴和公司协商未果,将其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兴和公司退还其购车款、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共计117095.3元,并支付3倍赔偿购车款。
庭审中,兴和公司对李小伟提交的涉案车辆DMS维修界面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李小伟取证程序不合法,应予排除。兴和公司称其在向李小伟销售该车时已经告知车辆有喷漆情况,并且将售价优惠至10.7万元,不存在销售欺诈行为。
碑林区法院一审认为,兴和公司作为销售者,在出售车辆时一再重申给李小伟出售的是全新的众泰T600,对所售车辆在运输中发生剐蹭导致漆面等受损,曾单方进行过抛光、补漆等情况加以隐瞒,且提供保修手册、国家强制认证一致性证书等证据予以保证;然而交付的车辆却是事故维修车,且篡改行驶公里数,维修汽车底盘和后背门,其欺诈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判决兴和公司退车并支付惩罚性赔偿。
一审判决后,兴和公司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日前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