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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与最高检出台《解释》
“人肉搜索”公布他人信息或入刑
作者:任震宇


  本报讯(记者任震宇)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根据该《解释》,“人肉搜索”公布他人信息,可能将触犯《刑法》。
  《解释》共十三条,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解释》明确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一是“提供”的认定。《解释》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据此,在“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可能会触犯《刑法》。二是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非法提供的认定。《解释》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即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解释》规定,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也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当前,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解释》专门针对此种情形设置了入罪标准,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少网络运营者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为进一步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解释》第九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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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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