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喜龙、陈培坤、叶条兵: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与被告李华文、陈宝财、刘秋锦、赖达成、李恒成、叶条兵、李喜龙、何文龙、柯志伟、柯国惠、刘付勇、周义光、周卫星、柯华超、冯尧钦、柯可明、柯全勇、柯亚燕、关小彪、陈培坤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你方作为被告,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意见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二○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组织证据交换,定于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下午十四时四十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黎康养、梁媛、刘向军,书记员:陈嘉。届时你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