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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对《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征求意见
交完费才能查验?行业惯例有望被打破
作者:孙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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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摄
■本报记者 孙蔚
  一个新楼盘即将交付,业主们肯定满怀期待,收房的时候要求先验房再办理相关手续一点都不为过。但是现实中业主们在收房时会发现,大多数开发商要求业主们先交各项税费,比如物业费、采暖费、代缴契税(包括代办费)、公共维修基金等,然后才能验房、收房。其实这本身就是一个“霸王”条款,由此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
  如今,长期以来纠缠在开发商和业主之间并造成大量入住纠纷的“先交物业费再拿钥匙”惯例将被打破。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对《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征求意见(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开发商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业主查验的前提条件。
“先交钱再拿钥匙”成为纠纷导火索
  有过收房经历的买房人都会对这样的场景记忆犹新:满怀喜悦来收房的业主,却被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要求先缴纳一年的物业费、供暖费、购房款2%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甚至还有契税,才能拿到钥匙去看房。此时看房人会坚持,“还都没有看到我的房子,我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怎么能让我交物业费、供暖费?那是收房入住后的事情!”而开发商也会理直气壮地说“所有人入住都这样办!”于是,有的购房人只好“顺从地”先交一笔数额不菲的钱,也有的业主们组织起来集体维权,引发进一步的消费纠纷。
  曾坚持半年没收房的某项目业主刘大妈告诉记者,事实上她心里很清楚,很多引发入住纠纷的房屋“质量问题”,其实就是一些质量瑕疵,对房屋的结构、安全等并不影响。“但就是因为入住时非得先交钱才让看房,心里堵得慌,所以小问题也就变成了大问题。实际上,要是一开始开发商不这样和我们搞‘对立’,我们也不会闹入住纠纷。”
  在记者采访时,多位开发商也表示,“收房时先交钱再看房”的惯例确实是许多入住纠纷的导火索。但许多开发商辩称,要求买房人先缴清税费再给钥匙其实也是不得已。因为多年来,发生了太多这样的事——有的人入住后因为一点质量瑕疵或物业服务方面的问题就拒交物业费或供暖费;有的业主办完入住手续后就再也联系不到了,更不用谈缴纳物业费了。
新规要求:先验房再交钱
  开发商与业主针对收房流程方面的纠纷有望得到根本化解。《通知》明确要求,对于提供居住使用的建筑,将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房屋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组织业主(也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
  那么哪些房子被列入进来呢?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读时表示,与此前本市发布的《关于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相比,此次房屋查验制度扩大了房屋查验的范围,由预售商品住宅扩大到新建住宅。同时根据《住宅设计规范》和管理实际,对住宅概念进行了明确,是指供居住使用的建筑工程。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商品住房外,回迁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以及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也可以提前进行质量查验。
  除了范围有所扩大,《通知》也细化了房屋查验的具体规定,对于房屋查验条件、查验程序、查验出质量问题如何处理、房屋交付使用后出现问题如何处理进行了细化。《通知》规定,进行质量查验的新房要具备两个条件,首先要过的一关就是工程质量验收:已完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且分户验收合格,有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其次已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且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有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房屋具备上述查验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业主进行查验的日期、地点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等事项;建设单位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业主查验的前提条件。查验过程中,业主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还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进行查验。
违规企业将限制资质升级
  到底应该先给钥匙验房再交物业费,还是应该先交费再拿钥匙?买房人和开发商各有各的道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购房人先交钱再拿钥匙的惯例一开始就让开发商、物业公司和购房人进入“对立”状态。
  曾经和开发商闹过“入住纠纷”的多位业主告诉记者,在入住现场被开发商“先交钱再看房”这一不成文规定“打击”的业主,收房的时候往往存在不由自主“放大”质量瑕疵的心态。但值得一提的是,近几年来,随着工程开发量快速增长,开发商赶工期、管理水平不高、生产环节脱节,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屡见不鲜。比如,不久前本报曝光的《北京华润昆仑域:“豪宅”质量现形记》,业主们就发现价格高达每平方米近10万元的“豪宅”出现多处质量问题,严重货不对板。
  记者注意到,针对质量问题,《通知》明确表示,如果是经业主查验有质量问题的,将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如果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才发现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对房屋质量查验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条文质量问题的,业主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该建设单位企业资质升级、相关项目的网上签约或参加政策性住房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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