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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租房合同示范文本明确 房东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涨租
作者:康忠荣 吴采平


      本报武汉讯(康忠荣 记者吴采平)10月1日起,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工商局联合印发的《湖北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启用,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时应当提供示范文本,供消费者选用。
  过去,湖北省各地使用的住房租赁合同,多为中介机构制定或租赁双方自行订立的合同,在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存在不足。此次印发的《湖北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内容包括:房屋基本情况、成交方式、租金、押金约定、房屋使用维修安全等15条,旨在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租赁消费,规范有序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如合同第五条规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要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房东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高租金。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房东要将押金抵扣租客应交而未交的租金、费用以及租客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后,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房屋租赁期间,房东如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租客,收回住房的,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合同还规定房东要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擅自改变房屋内部规划布局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在租赁期间,租客经房东同意,可对房屋进行装修,但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其装修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的要求。租客在租赁期内转租或分租所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的,需征得房东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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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 版: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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