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房屋漏水维权难 多次调解止纷争
作者:薛庆元


      本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圆满解决了一起5年前因商品房质量问题导致渗漏水的群体投诉。
  2016年,江阴某小区开发商建造的房屋交付后,业主发现存在阳台、卧室飘窗、卫生间、厨房及烟道上方等多处渗漏水,以及外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业主多次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联系解决渗漏水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5年内,相关部门多次与开发商沟通,开发商与施工方承诺修复并且予以赔偿,但是,还有90户业主的住宅渗漏水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今年8月,业主们集体向江阴市消保委投诉。
  受理投诉后,江阴市消保委组成调查组,会同江阴市家装行业专家组成员进行现场勘察,初步判断渗漏主要原因是建筑墙面、顶面出现裂缝导致,另不能完全排除个别业主封闭阳台施工不规范导致阳台渗漏情况。
  消保委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开发商梳理该小区90户业主家的渗漏水情况,确定维修事项。首先,维修渗漏水业主住宅;其次,对因渗漏水住宅业主装修受损情况复原一室一议,影响入住的情况同样一室一议;再次,确定维修时间,由开发商从10月份开始抽样住户做维修报价,选定维修单位,11月份开始维修渗漏水住户及装修复原,于2021年8月底完工。通过协商调解,90户业主5年多来的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江阴市消保委表示,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应当负责返修。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上述纠纷中,开发商5年前交付的房屋,由于质量不过关导致的渗漏水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对此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2 版:调查】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房屋漏水维权难 多次调解止纷争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