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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街拍短视频不能想拍就拍
作者:戴先任


  街拍短视频,不能想怎么拍就怎么拍,不能把路人当成道具,要在法治轨道内行动,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戴先任
  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一些主播为了吸引眼球、增加流量,常常采用瞒天过海、无中生有、偷梁换柱之术,对路人进行“镜头侵犯”“键盘伤害”。记者以“搭讪路人”“街头搭讪”“街头搞怪”等关键词在某知名短视频平台检索后发现,类似拍摄路人的视频不在少数。(据11月18日《法治日报》报道)
  随着短视频的兴起,“人人皆可短视频”时代的到来,每个路人都可能“被入镜”,成为他人视频里的素材。一些短视频博主制作搭讪视频,或是制作所谓的“街拍正能量”“科普”“测试”短视频,在未征得路人同意的情况下,把路人当成“测试”的对象;有的博主为了追求被拍摄者的真实反应与刺激,还直接对路人搞恶作剧……
  短视频拍摄路人乱象越来越多,成了街头的不文明一幕,侵犯了路人的合法权益。其实早在短视频流行之前,城市街头就出现了“街拍族”,一些所谓的 “街拍爱好者”“摄影爱好者”扛着“长枪短炮”,不经对方同意,就对时尚的年轻女孩进行偷拍,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更有甚者,一些“街拍族”打着街拍的名义偷窥,在网上打色情擦边球赚昧心钱。
  “街拍族”乱象是这个“人人皆可短视频”的时代出现的一种涉嫌侵害公民人身权的行为,人们不管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能遭遇他人镜头的“侵扰”,受害者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整治这种城市街头的不文明顽疾。
  当然,这并非要对各种“街拍族”一棍子打死,而是需要对各种街拍行为予以规范。要让拍摄者清楚并守好自己的行为边界,比如不能在路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跟拍、偷拍,不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要拍摄路人及对拍摄视频进行发布,必须要经过被拍摄者的允许;拍摄者不能把路人肖像当成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更不能暴露路人的隐私。
  《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街拍者要守好法律底线,不得逾越。相关部门要积极介入,对打着拍摄短视频幌子骚扰路人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各短视频平台也要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入驻博主的管理,对于存在侵犯他人隐私、骚扰他人生活的直播与短视频,要及时予以叫停,并对违规违法主播予以相应惩治,不能让问题短视频、问题直播存在于平台上。对于公众来说,也要增强维权意识与防范意识,一旦发现被侵权,要及时制止,积极维权。
  拍摄短视频,不能把路人当成道具,要在法治轨道内行动,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需要相关部门、平台、博主、公众等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从而有效地规范短视频街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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