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桑雪骐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中原被告双方作为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围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起了争端。
记者了解到,原告在涉案平台上发布了“打工并不能让你真的赚到多少钱,但可以开启你的新视角……如果你对学车感兴趣并且以后打算开车的话,可以在你最清闲的一个假期完成它,工作之后就没有太多完整的时间学驾照了”。该内容被平台判定为“包含AI生成内容但未标识”的违规情况,作出将该内容隐藏并将用户禁言一天的处理。原告申诉未成功,便诉诸北京互联网法院。原告主张其并未使用AI创作,被告的行为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隐藏涉案内容和禁言账号一天的违规处理,并在后台系统中删除违规处理记录。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结合《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中有关深度合成标识的管理规定和网络空间治理的现实需要,发布了社区公告,载明“创作者在发布包含AIGC生成的内容时,应主动使用标识,帮助读者进行区分。对发布时未主动声明的内容,平台将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流通限制并添加相关标识”“未经标签声明,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构成违规”。原告系平台注册用户,因此平台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涉案内容是否属于AI生成合成内容进行审查和处理。
同时,平台的审查及处理结果应有合理依据。此案中,原告主张涉案内容并非AI生成内容,被告对涉案内容的审查及处理违反平台服务协议,在一般情况下,原告应该提供如创作底稿、原件等证明人类创作属性的初步证据,但原告回答内容系即时性创作文本,在客观上无法提供上述证据,由其提供上述证据亦不存在合理性和现实可行性。而被告基于算法工具的运算结果得出涉案内容为AI生成合成的审查结论,被告既是算法工具掌控方又是结果判断方,算法工具运算过程和审查结果由被告掌控,在此情况下,被告应就该事实进行合理举证或解释说明。
法院认为,被告未对算法决策依据和结果进行适度的解释和说明,应对其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涉案账户的处理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被告展开对于涉案内容的隐藏、删除在后台的违规处理记录。对“禁言1天”的处理没有后台记录,原告主张删除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袁建华表示,网络内容服务平台有权利用算法工具对用户发布的内容是否使用AI生成合成进行审查和处理。对于算法解释的司法审查应符合比例原则,一般情况下,平台无须提供技术细节、源代码或原始数据,但须围绕案件争议事实以可理解的方式举证或说明算法运行机制、对应可能出现的误判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