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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管理办法出台
饭店包间、宾馆客房等区域禁装摄像头
作者:吴采平

  本报武汉讯(记者吴采平)6月15日,记者从湖北省政府新闻办获悉,《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将于8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明确禁止在饭店包间、宾馆客房等区域安装摄像头。
  根据《办法》,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旅游景区、医疗机构、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高速公路等公共场所中涉及公共安全区域的视频系统,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重点部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确定。
  《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禁止在以下区域或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办法》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履行系统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职责,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等安全技术措施,定期维护设备设施,保障系统连续、稳定、安全运行,确保视频图像信息的原始完整。
  《办法》还明确,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提供视频图像采集、传输、存储、应用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的安全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在公共场所安装的图像采集设备,所收集的个人视频图像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数据加工、商业活动等其他目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擅自改动、迁移、拆除依据相关规定安装的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或者以喷涂、遮挡等方式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非法侵入、控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不得非法获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中的数据;不得非法删除、隐匿、修改、增加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中的数据或者应用程序;不得有其他妨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正常运行,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数据共享,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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