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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常州移动公司退网销号话费余额不退现金的情况,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认为
无约定应退还卡内余额现金
作者:刘军 薛庆元


  本报南京讯(刘 军 记者薛庆元)日前,本报记者报道了中国移动江苏公司常州分公司 (以下简称常州移动公司)用户入网开卡,须捆绑开通多项业务套餐,且退网销号话费余额不退现金的情况(详见2009年11月2日本报A3版《常州移动让消费者“进退两难”》一文)。近日,记者对此进行跟踪采访,并与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局长信箱取得联系。该局有关负责人答复,若没有明确约定,用户销户要求退还现金的,通信运营企业应积极配合退还现金。
  前不久,就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记者再次来到常州市。常州移动公司市场经营部和客户服务部有关负责人称该做法是行业惯例,同时表示用户的话费余额可以退现金。但由于“拉锯战”时间过久,投诉人已以话费转账的形式办理了销号。
  中国移动江苏公司办公室有关人士表示,常州移动公司没有过错,因为其客户入网协议上盖有“不退费”的印章。然而,记者查看常州移动公司的客户入网协议,未看到上述印章,仅看到该协议的第三项第四条约定,“甲方(即客户)要求终止提供移动通信服务时,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
  以现金充值入网的手机号码,退网销号时卡中剩余话费能不能退现金?随后,记者向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局长信箱咨询。几天后,记者收到了该局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寄来的书面回复,表示“若用户与通信企业订立的电信服务协议中对预存通信费使用方式或对终止服务时卡内余额处理有明确约定的,应从其约定;若没有约定的,当用户要求对账户内金额进行支配使用时,通信运营企业应切实履行其配合义务,向用户退还账户内余额。对于现金充值部分,当用户销户时要求退还现金的,通信运营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退还用户相关现金”。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表示,常州移动公司“销卡不退现金”的作法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格式合同条款应做到公平合理,用户要求开通、变更或终止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推诿和拒绝,不得胁迫、刁难用户。既然常州移动公司的客户入网协议中对销号退费没有明确约定,常州移动公司应尊重用户的选择,积极配合退还卡内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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