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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类合同须向工商机关备案
《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3月1日起施行
作者:付强 朱海


      本报南昌讯(付 强 记者朱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家滥用合同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愈演愈烈,侵权纠纷时有发生。3月1日,《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施行,对商家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明确约束,规定旅游、供水(电、气)、房屋买卖、租赁等8类合同,必须向工商机关备案,否则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据记者了解,江西省南昌市工商机关、消协组织每年受理的申诉、投诉中,80%与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加入霸王条款有关。由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涉及霸王条款的规定过于抽象和概括,缺乏具体明晰的法律表述和救济性条款,因此,在一些行业尤其是部分垄断行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屡见不鲜。
  为了规范合同格式条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江西省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多方征集意见,历时近两年,制定了《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1月21日,江西省省长吴新雄签署第179号政府令,决定《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一位参与了《办法》起草工作的有关人士介绍说,《办法》有三大亮点,一是明确了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无效,消费者不仅拥有解释合同条款的权利,而且可以在发现不平等约定后要求撤销合同;二是不仅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进行了过滤,而且规定旅游、供水(电、气)、房屋买卖、租赁等8类合同,必须向工商机关备案,否则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是明确了工商机关的执法权,一些面向不特定对象发出的格式条款,均应由工商机关把关,并审核其合法性。
  对于《办法》的施行,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工作人员王军颇为兴奋。他说,消费者与经营者掌握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在合同、法律知识等方面也不如经营者专业,因此,《办法》的施行无疑是消费者的一把维权利剑,有着重要的意义。
  王军同时表示,《办法》是通过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对经营者进行引导,在格式合同备案方面把关,最终将不平等格式条款从合同中筛除掉。这是一个较长的过程,需要消费者增强法律意识,更需要相关部门及全社会的配合和努力。从消协组织以往接到的有关合同方面的投诉来看,一些经营者往往利用消费者法律意识淡漠、不认真阅读条款的情况,在合同条款中设置陷阱。为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条款及时提出,勿盲目签订合同。伴随着《办法》的实施,消费者还可向有关企业要求查证,看其合同是否通过了工商机关审查备案。如果发现相关合同没有备案,消费者可以拒签,并及时向工商机关举报,共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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