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一法院一审判令物业公司担责30%,赔偿业主4.5万元
本报合肥讯(段贤尧 记者洪敬谱)车辆夜间在小区停放时被盗,为此,安徽省合肥市某小区业主黄某将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2月上旬,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赔偿黄某损失4.5万元。
合肥市某小区业主黄某于2007年花20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2009年4月6日晚,黄某的汽车在小区停放时被盗。次日,黄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1月,偷车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但车辆未能追回。随后,黄某以小区物业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双方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15万元。
庭审中,黄某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公司有对小区安全防范的管理义务,其车辆被盗,物业公司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物业公司辩称,黄某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也没有将自己的车辆向物业公司进行登记,且对方从未向物业公司租赁过地上或地下车位。另外,物业公司认为双方对于小区停车形成的是租赁关系,不是保管关系,因此,物业公司没有义务对车辆进行保管,对其车辆被盗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物业公司应依法履行对小区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义务,以及对小区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的协助管理义务。虽然黄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停车费,且当庭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买车后在物业公司进行了登记备案,但物业公司应对辖区内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注意、保护的义务。在该案中,物业公司在履行义务时,在小区车辆管理、安全防范和保卫上存在疏漏和瑕疵,未尽到安全保障的合理注意和保护义务,应当基于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综合物业公司在该案中的过错程度,以其承担30%的过错赔偿责任为宜。据此,法院一审判令物业公司赔偿黄某车辆损失4.5万元。目前,此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