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法院据此一审判令雪橇犬管理人赔偿犬主1.2万元
■刘 妍 本报记者 游 婕
从广东省广州市送一条阿拉斯加雪橇犬到北京市接受训练,犬却莫名死亡,犬主刘女士将委托的管理人苏先生诉至法院,索赔损失6万余元。3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经过网络QQ聊天方式达成了寄养动物合同,由于管理人苏先生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合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令苏先生赔偿刘女士1.2万元,并返还未发生的保管费1900元。
●诉讼案由 家住广州市的刘女士
诉称,2008年8月2日,她花2.4万元购买了两条阿拉斯加雪橇犬幼犬,通过QQ上一个关于犬驯养的群认识了苏先生,得知他在北京市通州区有一个犬舍,专门提供宠物犬的寄养、训练,并带犬参加比赛。两人经过网上协商,决定由苏先生对其中一条雪橇犬进行训练,刘女士支付每月3500元的管理费。
2009年3月24日,刘女士通过空运将一条雪橇犬运到北京,苏先生委托他人将犬接走。之后,两人每天在QQ中通报雪橇犬的情况。2009年4月11日,苏先生告诉刘女士,雪橇犬死在笼子里了。由于刘女士无法到北京,最后雪橇犬由苏先生主持在宠物医院进行解剖并火化。
由于对雪橇犬死亡赔偿一事无法达成一致,刘女士将苏先生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6万余元。
●法院判决 庭审中,苏先生本人
没有出庭。其代理人表示,苏先生不认识刘女士,没有与她聊过天,更没有为其保管犬,所以不同意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刘女士提交了汇入苏某账户的4500元电子银行记录、QQ聊天记录等一系列证据。
朝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相隔几千公里的两个人,刘女士可以知悉苏先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账户,并向其付款,同时QQ聊天记录反映的事实也与其他证据相互联系,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转由被告负担。由于苏先生不提供证据,不能证明他收到刘女士的款项有其他根据,所以法院认定刘女士与苏先生经QQ聊天协商,确立了刘女士的雪橇犬交苏先生管理、培训以便参加比赛的协议。在苏先生管理期间雪橇犬死亡,由于苏先生不能证明自己尽到合理义务,推定属于其保管不善,因此应当对刘女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朝阳区法院一审判令苏先生赔偿刘女士1.2万元,并返还未发生的保管费1900元。
●法官说法
网上协议应保存连贯证据
针对本案情况,朝阳区法院主审法官程屹表示,现在,通过网络沟通达成意向、确立合同关系的情况较为普遍,这使得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提供直接证据存在一定困难,但是,这并不是说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将协商和履行的全部过程的所有材料都保存下来,在诉讼中,全部间接证据相互连贯可以证明当时发生的情况。 (游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