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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霸王条款在此终结
——有关专家解读《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亮点条款
作者:付强 朱海


    ■付 强 本报记者 朱 海
  所谓格式合同,指的是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在这些格式合同中,不平等条款即霸王条款屡见不鲜,消费者往往无可奈何。从3月1日起,随着《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施行,格式合同将处于执法部门和消费者的双重监督之下,霸王条款有望在此终结。对于《办法》中的诸多亮点,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教授潘世钦等有关专家进行了解读。
商家最终解释权无效
  【亮点条款】:《办法》第九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一)依法撤销、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三)行使合同解释的权利;(四)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五)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办法》第十五条:“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解读】:一些经营者在搞促销活动时,往往会称“最终解释权归本企业”,实际上这种做法是违反《合同法》的。《办法》更加明确了经营者的最终解释权不具法律效力,这无疑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举措。不仅如此,《办法》第十五条相当于给消费者买了“保险”,因为格式合同基本是预先制定的,消费者不知情,在发生消费行为时未必能发现合同中的不公平之处。《办法》施行后,消费者可以在发现不平等条款后立即提出来,并要求撤销。虽然《办法》没有规定时间限制,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在1年之内对格式合同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条款提出申诉,并有权要求撤销。
8类合同要向工商机关备案
  【亮点条款】:《办法》第十一条:“下列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经营者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30日内报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房屋买卖及租赁、物业服务、住宅装修装饰合同;(二)旅游合同;(三)汽车买卖、租赁合同;(四)供电、供水、供气合同;(五)邮递、通信、有线电视服务合同;(六)经纪合同;(七)经营性培训合同;(八)美容健身、餐饮住宿、摄影服务合同。对未备案逾期不改者,管理部门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专家解读】:由于没有强制性,工商等执法部门只能推荐经营者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而要消除霸王条款,源头把关最重要。《办法》的施行,不仅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格式合同条款进行了过滤,而且还规定与消费者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8类合同,都必须向工商机关备案,使其处于执法部门和消费者的双重监督之下。不仅如此,按照《办法》,经备案的格式合同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要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在10日内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重新报原备案的工商机关备案,以确保经营者不能利用格式合同条款损害消费者、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工商机关执法更有依据
  【亮点条款】:《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协助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
  【专家解读】:《办法》明确了工商机关的执法权,规定一些面向不特定对象发出的格式合同条款,均应由工商机关把关,并审核其合法性。对于经营者对工商机关要求修改的格式合同条款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的,工商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免责条款不一定能免责
  【亮点条款】:《办法》第七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内容。如含有免责内容必须提醒消费者注意,并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办法》第八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容: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数额明显偏高;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
  【专家解读】: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都是由经营者单方制定的,对于其中不合理的免责条款,不少消费者认为有合同在先,吃点亏算了。随着《办法》的施行,今后经营者就不一定能免责了,至少上述规定的4种情况就不行,霸王条款再也不能横行无忌了。不仅如此,《办法》第八条还规定了格式合同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数额明显偏高、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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