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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户不达标却通过验收案一审有果
四川省成都市一法院一审判定,温江区建设局作出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违法,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
作者:刘铭


      本报成都讯(记者刘 铭)因购买的房屋窗户过低不符合国家标准,四川省成都市消费者吴女士投诉维权
(详见2009年3月30日本报A3版《购房补充合同悄悄改了强制性国标》一文),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成都市温江区建设局撤消该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同时将开发商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宇公司)列为第三人。2月20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温江区建设局对该房屋作出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违法,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
  据了解,2007年7月15日,吴女士与森宇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其开发的森宇音乐花园2期5号住宅(美茵河谷)的一套房屋。同年9月,吴女士接到交房通知前去验房,发现该房屋3间卧室的窗台距离地面均只有0.6米左右,且没有防护设施。而《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米时,应有防护设施”。吴女士提出整改要求,森宇公司以购房补充合同中有“户内所有落地窗栏杆、楼梯栏杆及室内平台栏杆,客户自理”为由,未予理睬。吴女士后向温江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
  2007年12月24日,温江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竣工验收整改复查表》中载明,美茵河谷小区“部分窗台栏杆仍未加设,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在用户装修时督促业主加设,或由建设单位按规范进行整改加设”,并组织吴女士及森宇公司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
  2008年6月6日,温江区建设局对该小区签收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于2008年6月21日同意备案。针对温江区建设局的备案行为,吴女士多次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此后,森宇公司在吴女士购买房屋窗户的内侧安装了1.1米高的栏杆。
  2009年7月29日,吴女士向温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温江区建设局,同时将森宇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撤消该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温江区法院审理查明,温江区建设局在温江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报告》载明窗台高度不够未设防护,违反国家强制标准,未整改完毕的情况下,对森宇音乐花园2期5号住宅(美茵河谷)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备案后,温江区建设局虽然以开发商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发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要求限期整改,但至今开发商森宇公司未予整改。据此,法院一审判定温江区建设局对森宇音乐花园2期5号住宅(美茵河谷)建设工程作出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违法,要求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
  吴女士对此判决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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