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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自助游遇纠纷责任谁承担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民一厅法官李栋详解户外自助游过程中各方责任和义务的认定和划分
作者: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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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游 婕

  如今,通过在网上发帖结伴进行户外自助游,已成为户外出游的主流模式。一些户外游网站也靠这种方式获得了较大的人气。记者注意到,由于驴友即参加者的松散性、领队的随机性、户外不可预测的意外情况等,户外自助游的纠纷不断发生。面对纠纷,各方是否明确自己的责任和利益?出游过程中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该怎样认定和划分?针对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民一厅法官李栋。

■法官总结
户外自助游易出现4类纠纷

“与常规的旅行社旅游相比,户外自助游这种旅游方式缺乏统一监管,存在较大的风险和责任不确定性,所以更容易产生纠纷。”审理过多起户外自助游纠纷案件的李栋对记者说。
  今年4月,宣武区法院对一起AA制户外自助游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发起自助游的网站无须担责,组织者返还每名参与者100元。“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看似公平的AA制经常遭到户外自助游参与者的质疑,导致有关费用支出的纠纷一再发生。”李栋说。
  李栋分析说,户外自助游的费用主要产生在吃饭、住宿、门票、包车等方面。旅游过程中,食宿条件的好坏、包车时间和路程的长短都会影响到费用,而且这些消费往往没有发票,一旦组织者未能做到账目公开、透明,便容易使参与者对花费有所怀疑,从而产生经济纠纷。
  此外,李栋告诉记者,除了上述情况外,网上发布的行程计划和实际旅游路线不符、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方面的提醒义务造成人员伤亡、网站疏于对旅游信息发布者的登记和管理,这3方面也容易导致参与者与组织者、网站间产生矛盾与纠纷。

■法官分析
组织者是否担责以过错为基础


  “大多数时候不会出事吧,我们都是抱着顺利旅游的想法,没想过发生纠纷谁来担责的问题。”7月8日,面对记者提出的户外自助游纠纷问题,经常参加户外自助游的北京驴友宋韵寒如是说。“领队与驴友本是一起合作出游的利益共同体,真要发生纠纷,谁来负责还挺难说。”经常在网上发帖组织户外自助游的网友阿呆对记者说,AA制的户外自助游活动一旦出现意外情况,责任应由参加者自负,因为组织者在活动中付出很多,从公平的角度讲,组织者不应承担责任。
  李栋认为,从性质来看,组织者和参与者在户外自助游中的地位平等。更多的时候,组织者担任主动提供旅游信息供大家参考、选择的角色,所有决定由大家一起做出。但因为实际存在组织者和参加者,他们之间必然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组织者要尽到的责任之一就是账目公开、透明,明确公示各种费用、支出。如果组织者从中牟取商业利益,就属于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一方面要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另一方面还要受到旅游部门的处罚。
  另外,组织者应当对所有参与者承担安全保护义务,对参与者进行善意的安全提醒,在发生意外和人身安全事件时,应积极主动寻求救助。“如果参与者遇到了人身安全事件,组织者没有及时救助,放任或者导致了损害的扩大,对于这种情况,组织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栋说,不管组织者是否存在营利行为,一旦发生纠纷,主要看组织者是否存在过错,以判定其是否应承担责任。

免责声明不能免除网站责任

  记者发现,不少户外自助游网站上都附有免责声明,免除了自身的监管责任和法律及连带责任。“免责声明并不代表就免除了网站的责任,出现事故之后法院的判决也各不相同,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李栋说。
  以AA制户外自助游经常发生的经济纠纷为例,李栋分析说,参与者一般以不当得利起诉组织者和网站,但网站只是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参与者没有把钱支付给网站,而是直接支付给了组织者。在法律关系上,网站没有构成直接获取利益的关系,所以不承担责任,即使出现人身伤亡,网站因没有直接关系,也不承担责任。
  “但并不是说网站在其他情况下都不承担任何责任。”李栋说,网站是一个信息平台,组织者可以在上面自由发布旅游帖,其内容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网站有义务及时清除。对于对遭到多次投诉的组织者,网站没有审查,未及时采取处罚措施进行限制,管理上就涉嫌失职。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虽然法律上不确定网站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但在管理失职范围内,网站要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如果发帖组织者本身和网站存在利益关系,如组织者向网站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或者在组织活动的过程中给予网站一些费用,一旦在旅游过程中产生纠纷,网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此时,“网站的免责声明就不起作用了,因为自助游演变成了网站组织的商业性旅游,网站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李栋说。

■法官建议
网站可建立领队认证备案制


  李栋建议,自助游网站要强化组织者即领队认证备案制度,建立完善的领队处罚机制,从而使旅游爱好者能够及时考查领队的资历与资质,或是在纠纷发生后得以及时找到诉求对象。对于未经认证备案的活动发起人或组织者,应采取更加明显的提示方式提醒驴友慎重参与。
参与者要有证据收集意识
  户外自助游不同于常规的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探险性质,活动参加者对此知情但仍然愿意参加,表明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李栋提醒广大驴友,在参加户外自助游活动时,应该对活动性质、活动的目的地、当时的环境,注意事项、自身的状况等,有充分的了解。另外,对活动的组织者也应当做更多了解,避免被不明团体诱骗参与活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了纠纷,一旦进入到诉讼程序,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证据的保存。”李栋建议,驴友要在活动的过程中,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包括支出了多少费用,是在什么情况下报名参加的,食住行的各种情况等,以便维权。

●相关案例
户外自助游“变味”领队被诉不当得利


  2009年9月25日,孙某在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绿野公司)经营的绿野网发帖组织自助游活动,称是非营利自助户外活动,参加人数限20人,并对每天的行程计划和预算费用做了说明。梁某报名参加了此活动。在自助游过程中,梁某发现活动中人数达到51人,超过20人的规模限制;行至途中时,孙某以“十一”黄金周房间标准价格上涨为由,要求每人再补交200元费用;在活动中,孙某组织的实际行程与行程计划相比缩水2/3。
  活动结束后,梁某等22名自助游参加者认为孙某违背非营利自主户外活动的承诺,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向每人返还不当得利300余元;同时起诉绿野公司对领队管理不力,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致歉。
  今年3月,宣武区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原告、被告双方均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这次活动实际现实付出的车辆和留宿费用,参考有关地域、时段的旅游市场价格,法院一审判令领队孙某退还每名自助游参加者100元,并建议绿野公司规范对领队的管理。梁某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游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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