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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就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处罚新规征求意见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拟最高处罚200万元
作者:任震宇


      本报讯(记者任震宇)7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对前一日公布的《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解读。据介绍,为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征求意见稿》大幅度提高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根据《征求意见稿》,4类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即: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行为;恶意囤积行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行为;串通涨价行为。对这些行为,《征求意见稿》提高了罚款数额。串通涨价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数额将从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提高为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等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数额从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高为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应当从高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在两个以上的应当从重适用;可以并处的应当并处处罚。《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求意见稿》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依法对价格监督检查执法程序作了简化。如: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制止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当场决定立案。对于交易记录和财会账簿不健全的企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或者难以计算的,为了从快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可以按照无违法所得论处,依法给予处罚。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制定《征求意见稿》,是由于现有的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监管工作的需要。一是处罚力度不足以教育和惩戒违法经营者,不能很好的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二是执法程序不适应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监管工作的需要;三是处罚对象局限于经营者,不利于强化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监管。这些问题要通过制定《征求意见稿》加以解决。
  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了启动程序,即只有当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可能对人民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时,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才能适用《征求意见稿》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其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一般是指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关系较为密切的商品和服务,具体判断权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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