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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卖车非法拓印假发动机号
重庆市一汽车销售公司终审被判返还消费者购车款及车辆登记费用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为了销售达不到国家环保要求禁止登记的车辆,使用非法拓印的假发动机号进行车辆登记,然后出售给消费者。车辆在行驶中被交管部门处罚后,消费者将该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近日,记者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汽车销售公司将购车款及车辆登记费用退还给消费者。
  重庆市黔江区消费者徐某于2008年7月18日从该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自卸车,购车款及车辆登记费用合计24.15万元。此后,该汽车销售公司为徐某联系了一家挂靠公司,并于同年8月1日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2009年5月,徐某驾车行驶时被交警大队以“使用其他车辆号牌”为由罚款1200元。徐某找到该汽车销售公司,要求退车,并退还购车款及车辆登记费用,遭到拒绝。徐某随后以该公司销售车辆实际发动机号与行驶证上登记发动机号不一致为由,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车款。
  2009年12月,黔江区法院审理查明,汽车销售公司所售车辆发动机因没有达到国家环保要求,从2008年7月30日以后,国家不允许此型号发动机车辆进行登记。该公司为了达到销售目的,在所售车辆发动机上非法拓印了一个假号,并用该假号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导致徐某所购车辆登记发动机号与实际号码不符。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导致徐某正常使用该车的目的无法实现,其做法已构成违约。据此,法院一审判令徐某与汽车销售公司解除购车合同,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及车辆登记费用24.15万元,徐某退还所购汽车。
  汽车销售公司对此不服,向重庆市四中院提起上诉。重庆市四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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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法制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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