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反映,通过四川捷信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购买商品,逾期未还款产生高额滞纳金。有关律师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滞纳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如果过高,可以起诉或仲裁要求降低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刘 铭
题记
贷款买电脑、买手机、买家具,消费者在享受提前消费的快乐时,逾期还款的滞纳金问题随之产生。滞纳金该不该收?收多少合理?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自2009年3月以来,不断有消费者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投诉,反映通过四川捷信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信担保公司)做担保向银行贷款购买商品,逾期未还款产生高额滞纳金。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1.投诉
逾期未还款被收高额滞纳金
6月18日,消费者小林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投诉反映,2009年10月他通过捷信担保公司做担保向银行贷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手机。手机总价1380元,首付380元,其余1000元分9次还完,月供144元。
今年年初,小林所在的建筑公司换了工地,他从成都市来到德阳市上班,无法按时到成都市的指定银行还款,今年5月份的月供没有还。由于上月有32元的余额,小林实际未还112元。逾期一个月后,捷信担保公司催收人员电话告知小林尽快还款,除了本金外,还需支付滞纳金120多元。如此高的滞纳金,令小林感到吃惊。
自2009年3月以来,这已是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接到的第五起有关捷信担保公司收取高额滞纳金的投诉。据消费者反映,当他们对高额滞纳金提出质疑时,捷信担保公司催收人员无法清楚地做出解释,态度欠佳,甚至采用威胁、骚扰等手段催收。消费者李先生在投诉信中写道,“捷信担保公司催收人员对我进行骚扰和诽谤。打电话到我上班的公司,谎称我以公司的名义在外行骗,最过分的是还打电话到我老家,散布诋毁我名声的言论,结果被我的奶奶听到。本来老人家身体就不好,现在气急攻心,得了脑中风住进了医院”。
2.调查
滞纳金成了一本糊涂账
据捷信担保公司网站介绍,捷信集团是欧洲领先的消费金融提供商之一,2007年在广东省深圳市建立“信用工厂”,2008年6月在四川设立分公司,“核心业务是提供消费金融服务,主要是提供贷款给寻求购买耐用品的客户,包括店内分期付款,信用卡和现金贷款”。
6月26日,记者以顾客身份来到成都市太升南路某手机商场,选好一款手机后表示想通过贷款方式购买,导购人员将记者引到设在商场内的捷信担保公司业务专柜,但工作人员不在现场。随后,记者致电捷信担保公司柜台服务人员刘某。
记者问起逾期还款的滞纳金时,刘某说,“第一次逾期是10元钱,以后会累计”。接着又说,“最低10元。第一个月10元,第二个月大约是30元,之后80元,再往后就都是130元,其中包含每次5元的催收费”。刘某最后说,“这些都是没必要的,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关于高额滞纳金问题,6月30日,捷信担保公司公关部王经理给记者发来电子邮件解释称,根据消费者与捷信担保公司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相关服务合同条款与条件》,逾期一个月还款,滞纳金每天可达到9%。具体约定是,“借款人首次发生拖欠期款支付的情况时,如在相应到期还款日后的10天(含)内全部缴清相应欠担保人月款,其还需按期款的5%向担保人缴纳滞纳金;如贷款人在到期还款10天后20天(含)内全部缴清相应欠担保人月款,则还需在前述5%的滞纳金的基础上再缴纳期款的2%作为滞纳金;如借款人在到期还款日20天后至下一到期还款日(含)在内,则需缴清相应欠担保人月款,则还需在前述7%的滞纳金的基础上再缴纳期款的2%作为滞纳金”。
王经理称,这是2009年10月以前的旧合同版本,新合同中规定是,“从第10天开始收取罚金30元,从客户月到期还款日到滞纳金产生,有10天可以为免息期供客户及时还款;逾期第30天、第60天和第90天,分别在之前已计收滞纳金的基础上产生80元、130元、130元”。
照此约定,小林仍无法准确知道自己逾期一个月的滞纳金120多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按照捷信担保公司催收人员告知他的滞纳金数额,112元逾期6天是17元多,再超过11天是53元,再过11天又是53元。
3.回应
捷信公司称运作模式合法
记者了解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7月22日公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我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之外开展业务。
日前,记者通过电话咨询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得知,四川省目前仅有一家公司获得消费金融公司牌照,但不是捷信担保公司。
对此,捷信担保公司公关部王经理在电子邮件种解释称,捷信担保公司的运作模式是合法的,采用的是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合作的信托模式,即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负责募集资金,向消费者发放信托贷款,捷信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担保,整个营销、审核、催收工作主要由捷信担保公司承担。
4.观点
滞纳金过高可起诉要求降低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认为,滞纳金本质是违约金,是因滞纳而收取的违约金,因为资金有成本,相关企业收取滞纳金是法律允许的。目前对违约金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合同法》,其次《担保法》中规定的定金,实质也是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张宏雷说,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如果过高,可以起诉或仲裁要求降低。目前法律界有共识,违约金或滞纳金可以约定,但不能过高,过高就像高利贷了,对消费者不公平。
另外,经营者采取格式合同方式约定滞纳金,如果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即使消费者在合同上签了字,该条款也是无效的。
5.提醒
消费者要重视阅读合同条款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副秘书长刘乔认为,规范合法的消费金融服务有利于扩大消费,满足消费者的金融消费需求。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广告宣传、业务介绍、合同等各个环节,对滞纳金等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进行充分提示和告知。如果因提示、告知不充分,甚至误导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经营者应该承担责任。
刘乔表示,鉴于消费金融服务中滞纳金问题存在一定的典型性,四川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选择金融服务时,要特别重视消费金融公司的合法性,在签订格式合同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对不同意的格式条款有权协商、修改;同时尽量避免逾期还款,以免产生高额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