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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到过期食品消协调解获赔偿
作者:李志红 顾艳伟


    ■李志红本报记者 顾艳伟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消费者协会城区分会成功调解一起因商家销售过期食品而产生的消费纠纷。经调解,消费者获得了商家给予的购买金额5倍的赔偿。
  投诉 6月初的一天,消费者唐先生在桂平市区某购物广场购买了蚝豉、银鱼、淡菜等商品,总价90元。回家后,唐先生发现蚝豉已发霉变质,并且所购其他商品都已超过明示的保质期。次日上午,唐先生将商品拿回超市要求赔偿,协商无果。唐先生投诉至桂平市消协城区分会。
  结果 经消协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超市向唐先生赔礼道歉,并且按照购买金额的5倍即450元,向唐先生支付了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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