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晓微 本报记者 李洪涛
近日,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彩电消费纠纷。经调解,经销商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货。
投诉 2008年5月,仲女士在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原装进口46英寸液晶电视机,价格为1.38万元。使用10个月后,电视机出现故障。经与电器商场联系,经销商为仲女士更换了一台新的液晶电视机。今年3月,电视机再次出现同样的故障。仲女士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货。经销商称已经过了退、换货期限,只同意为仲女士进行维修。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6月21日,仲女士投诉到船营区消协。
结果 消协人员受理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并向经销商宣传国家“三包”规定的有关条款。最终,经销商同意按“三包”规定,为仲女士办理退货,即从第一次换货时间算起,对该商品进行折旧,扣除折旧费后,为仲女士退款8800元。仲女士对这一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