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杨迎春)江西省高安市工商局每月都不定期地对辖区内的桶装饮用水作专项检查。9月9日,在例行专项检查中,执法人员对高安市朝阳批发市场某经销商销售的纯净水桶装水进行了随机抽样检验。13日,该局执法人员又将样品送江西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陈某于2010年9月将本人开办的高安某水厂生产的纯净水桶装水80桶发往高安市朝阳批发市场销售点销售。每桶成品价2.8元,销售价每桶4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陈某已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销售完毕(78桶,两桶抽样),获利94元。
鉴于该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陈某能积极配合调查并消除违法状态、减轻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主动将其卖出的不合格纯净水召回并补偿相应的金额。工商部门对陈某从轻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4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