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春讯(记者李洪涛)近日,记者从吉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获悉,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提高高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经吉林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
据了解,户籍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获得享受津贴资格。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50元的生活津贴;90-99周岁的城乡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100元的生活津贴;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300元的生活津贴,采用银行卡形式按季或按月发放。
吉林省各级老龄工作部门按照《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负责百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发放,各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年龄段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