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游 婕)记者获悉,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近日列举了五大典型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同时表示,经营者采用与消费者订立格式合同的,在条款中不应免除自己所承担的责任,且不得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享有的相应权利。
据悉,今年3月,北京市消协向社会公开征集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截至目前共收到消费者发来的信件、邮件279件,通过其他方式收集到各类格式合同3100余份,涉及美容美发、商业零售(以商场、超市为主)、机动车销售、物业管理、通信、健身、房地产中介、洗染、沐浴、洗车等行业。
经过分析,北京市消协列举了其中五大典型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分别是:“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