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北京市消协建议通信运营商
取消设置充值卡有效期设定多种余额退返途径
作者:游婕


  本报讯(记者游 婕)近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对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中的两条霸王条款予以公开点评,并敦促通信运营商取消充值卡设置有效期以及服务到期余额不退的规定,在服务期满后,应当设定多种余额退返途径,允许消费者自由选择。
  北京市消协列举的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分别为:不同面值的充值卡有效期不同,有效期从充值之日起开始计算,如50元面值的有效期为90天,500元面值的有效期为540天。同时,通信运营商规定,“如果您在账户锁定期内仍未充值,锁定有效期过后,您的号码将会自动注销,号码注销后,账户中的余额不再返还用户”。
  北京市消协对此表示,通信运营商单方制定服务到期余额不退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与《合同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话费余额的所有权仍然为消费者所有。消费者如果要求退还话费余额,运营商有返还余额的义务,不能随意侵占。另外,服务到期余额不退违反了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2007年,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在《关于用户手机销户要求余额退现金申诉处理的回复(信电简[2007]85号)》中指出:“手机账户余额归用户所有,当用户要求对账户内金额进行支配使用时,通信运营企业应切实履行其配合义务,向用户退还账户内余额。”
  北京市消协同时表示,通信运营商应积极保障消费者话费余额权利的实现。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要求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超过有效期尚有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北京市消协表示,手机账户余额的所有权人终究为消费者,通信运营商应该采取积极措施,保障消费者自由支配手机账户话费金额。一是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设置话费有效期,如因需要设置有效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二是设置提醒及余额退还服务,消费者手机账户话费有效期届满,运营商应履行提醒义务,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消费者,以避免消费者不知情。此外,通信运营商还应完善账户话费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服务期满后,应当设定多种退返途径,允许消费者自由选择。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3 版:维权在线】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取消设置充值卡有效期设定多种余额退返途径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