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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1天与延期70年违约金一样?
湖北省武汉市发生一起因商品房合同未详列房产证办理违约期限的纠纷。经仲裁,双方达成和解
作者:沈国和 吴采平


  本报武汉讯(沈国和 记者吴采平)因开发商自身原因,交房近3年仍无法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延期1天与延期70年的责任是否相同?为讨个说法,消费者陈先生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消费者协会支持下,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仲裁,双方于近日达成和解,开发商支付消费者1.7万元,消费者撤回仲裁请求。
  据了解,2006年年底,陈先生向开发商武汉蓝色宝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宝岛置业公司),认购了未来海岸楼盘商品房一套,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7万余元。合同约定,蓝色宝岛置业公司应在交房后90日内履行办证的相关义务,房子在2008年5月交付,至今的两年多时间内,因蓝色宝岛置业公司自身原因致使该房迟迟无法办理房产证。
  陈先生欲索赔,可一翻合同傻了眼——赔偿金额未附期限。按照购房合同条款,交房后90天内,若因开发商原因无法办房产证,须按已付房款的1%进行赔偿。也就是说,不论多少年才能办下房产证,蓝色宝岛置业公司只需赔偿2700元。“拖延1天跟拖延70年一个样,这样的条款对开发商哪有约束力?”陈先生说,由于距市区较远,当初在此购房是准备用于投资出售,可没房产证无法交易,致使房子空置了两年多。
  陈先生向武汉市黄陂区消协投诉,调解无果后,在消协支持下于今年3月15日向武汉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蓝色宝岛置业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之外,按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增加支付拖延日期的违约金,共计2.4万余元。6月14日,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买卖关系及违约事实没有异议,但蓝色宝岛置业公司只同意按照原合同规定赔偿2700余元。
  近日,在武汉市仲裁委的主持下,当事双方经过两次协商最终达成和解方案,蓝色宝岛置业公司支付陈先生1.7万元,陈先生撤回仲裁请求。
  对此纠纷,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源波表示,合同中相关格式条款显失公平,仅对卖方违约责任进行一次性约定,而与违约期限无关,导致买方权益受损。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房地产索赔须尊重合同,但对于易钻空子的细节,比如房产证延期赔偿,购房者应多加留意,如对格式条款未说清的,可以签订补充条款,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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