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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


    (2011)雁民执字第152号
  被执行人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五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辛京花,该公司董事长。
  因被执行人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同时,对其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被执行人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限制期限自本令发出之日起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债务之日止。如有违反,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现责令被曝光的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配合法院完成各项执行工作。否则,本院将对其赖债信息长期予以曝光,对其高消费行为予以长期限制,并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列入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媒体跟踪报道、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29-85232865、85214886转831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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