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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买卖信息最高罚款50万元
《江苏省信息化条例》出台,立法保护个人信息
作者:胡婕 薛庆元


  本报南京讯(胡 婕 记者薛庆元)随着个人信息在购房、买车、购买通信设备及家装等领域的广泛使用,个人信息被信息采集者滥用甚至买卖牟利的问题日益突出。日前,《江苏省信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通过,率先在信息安全法律制度上迈出突破性的一步。《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施行。
  针对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现象,《条例》在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披露所采集的信息,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不得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对此解释说,不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单位、个人,只要有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非法披露、出售、提供信息,或者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信息化管理部门责令其删除信息,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有关建筑物内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问题。如今,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楼盘时,将本该由其建设的通信管线,选择一家通信运营商投资建设。在楼盘建好后,开发商只允许该运营商进入,导致各运营商之间出现不正当竞争。对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商业开发建筑物内的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一旦开发商违反规定,建设单位不承担管线建设费用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该项建设所需费用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针对老小区的情况,《条例》规定,已建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尊重业主选择,对所有通信、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方开发,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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