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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的车辆丢失可否要求旅店赔偿
作者:郑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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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提 问◆———
  某日凌晨,何某开车到一家旅店投宿,旅店值班人员让何某把车停放在旅店门口的停车场,并称绝对安全。何某于是将车停放在旅店门前,并锁上车门及防盗器,但没将方向盘的防盗锁锁上。旅店人员收取何某70元住宿费后,即安排其入住。凌晨5时30分,何某退房,结果发现自己的车被盗,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车被盗后,旅店以没收取何某车辆保管费,没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何某想问,旅店的说法是否有理,他能否要求旅店赔偿?
———◆回 答◆———
  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建阳认为,何某可向旅店要求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场所应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服务,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其人身、财产的安全应得到保证。何某到旅店住宿并支付了住宿费,之后将自己的车停到旅店工作人员指定的停放地点,双方便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旅店拒绝赔偿的原因,是何某不能出具车辆保管费凭证及车辆保管合同。但根据《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此类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目前,多数消费场所对保管的车辆不登记不给凭证,且已经成为交易习惯。给付保管凭证是保管人的义务之一,未给付保管凭证是义务履行的瑕疵,所以尽管没有保管凭证,但并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旅店有义务保管旅客的财产,由此发生的财产丢失风险,旅店应予以承担。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因何某确未支付专门的车辆保管费用,则其自身也应承担车辆丢失的部分责任。
(郑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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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法制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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