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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用电吹风机被电击致死供电公司被判担责七成
作者:邱春 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邱 春 记者刘文新)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一名15岁的初中生,在家使用电吹风机吹头发时,突然被电击致死。事后检测发现,由当地供电公司为用户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并无保护功能。日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供电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死者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4642.10元,另外赔偿精神抚慰金两万元。
  2010年8月25日,15岁的张某在家里洗完头发后,用电吹风机吹头发。几分钟后,张某突然面部朝上倒在卧室地面,停止了呼吸。电吹风掉落在其胸口,并仍在运转。
  此后,重庆市公安局江津区分局鉴定张某系电击死亡。家里安装了由江津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漏电保护器,为什么还会发生电死人的惨剧?张某的父母向江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要求江津区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江津区供电公司以无需担责为由,拒绝接受消委会调解。
  今年2月28日,江津区消委会联系当地一家法律服务所,为张某父母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将江津区供电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17万多元。
  6月16日,经重庆市电子电器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死者家里安装的断路器即漏电保护器,不具备人身防触电保护功能,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在庭审过程中,江津区供电公司辩称,张某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已使用了十余年的电吹风机漏电所致,与供电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所使用的电吹风发生漏电事故是其遭受电击的直接原因,断路器无漏电保护功能加重了其遭受电击后的损害后果,是其遭受电击后死亡的主要原因。江津区供电公司应为死者家里安装的断路器不具备人身防触电保护功能,不符合《民用建筑电器设计规范》,具有重大过错。两位原告作为张某的监护人、涉案电吹风机的所有权人,未将陈旧电吹风机妥善处理,且疏于对张某进行用电安全教育,也有过错,故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各自行为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酌情确定由被告江津区供电公司对原告因张某死亡而遭受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9月20日,江津区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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