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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售过期大米被责令赔偿
作者:吴镕镕


  本报杭州讯(通讯员吴镕镕)日前,浙江省平阳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肖先生投诉,称其在鳌江某超市内购买的一袋大米部分米粒有霉变,而且还发现了虫子,向超市提出“退一赔十”的要求,遭到商家拒绝。经过该局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协商,超市向消费者道歉,最终同意“退一赔六”进行补偿。
  平阳县工商局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到,肖先生购买了一袋10公斤装的大米,在淘米时,发现米粒部分发黄,并发现有米虫,米袋上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7月26日,保质期3个月。肖先生购买该袋大米时已过保质期半个月了。超市负责人向工商局人员解释说,这是超市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的,但表示消费者尚未食用,并没有对身体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就赔偿问题,他们只同意“退一赔一”。经过该局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协商,超市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粗心将霉变过期大米上架出售,违反了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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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3 版:食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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