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戴岱
“超市里的赠品面包竟没有生产厂家和日期,味道也有点发酸。”家住北京西直门的李女士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说。李女士于11月28日在家附近的超市中购买了一箱带有赠品面包的三元牛奶,回家后发现面包竟然没有商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并且吃起来有些发酸。由于没有保存购物小票,李女士只得表示无奈。
年关将至,各地工商部门、消协组织受理的与食品赠品相关的投诉明显增多。河南省工商局近日专门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赠品有质量问题也可要求退换。据该局12315相关负责人介绍,附加赠品是商家的促销手段之一,但多数赠品信息模糊不清,标注生产厂商和生产日期的寥寥无几,这些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后,多数销售商都拒绝退换,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
促销赠品质量难保障
李女士的遭遇并非个案。今年6月,家住北京市的徐先生在京客隆超市怀柔店购买了980ml的三元牛奶1瓶,同时超市还赠送了1瓶500ml的同品牌牛奶。“我妻子刚喝了一口,就感觉味道不对。”徐先生说。妻子告诉他赠品牛奶味道特别臭,并出现分层。徐先生与超市协商无果,随即向消协投诉,并拨打12315电话维权。接到举报后,怀柔工商分局立即对京客隆超市进行了调查。
去年8月,消费者戎女士在江苏江都城区某超市选购了带有赠品的速冻水饺,结完账以后,戎女士发现捆绑赠送的两袋水饺生产日期有问题,分别2009年6月19日和7月13日,保质期均为12个月,赠品水饺显然已经超过了保质期。戎女士立即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并按货款金额的10倍给予赔偿。对此,超市方只同意退货,并给予5倍赔偿,双方不欢而散。戎女士于是向江都工商局城东分局投诉举报,最终超市赔偿了戎女士10倍购物款,并被处罚2000元。
元旦、春节将至,一些商家想尽办法促销,尤以大型商场、超市等“买商品附赠品”最具代表性。其中,食品购买时赠品最多。然而,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走访时发现,商家所送部分赠品的质量较差,甚至是“三无产品”和残次品。在一家超市中,一桶金龙鱼的食用油附赠两包方便面,但赠品已临近保质期;成箱的娃哈哈矿泉水附赠一袋香肠,可香肠却只用普通塑料膜进行包裹,并无任何产品信息;成箱的奶制品大多附赠塑料餐盒和杯子,有的杯口处带有明显裂痕或缺口;但更多的赠品包装严密,消费者根本无法对其质量进行验证。
据业内人士透露,大超市、商场之所以赠品问题频出,主要是赠品的质量问题并不出在超市,多是由搞促销活动的厂家直接带进卖场。为控制成本,厂家往往选择价格低廉、外表显眼的商品作为赠品,其质量难以保障。此外,赠品一般不体现在发票或购物小票上,所以就算消费者想投诉,也无法拿出证据,只能吃哑巴亏。
多地频发消费警示
赠品对于消费者的吸引力不言而喻,对于商家,赠品也是促销的“撒手锏”。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的商超赠品促销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由生产商或供货商提供赠品用于促销其生产的某种商品;二是由商超经营者提供赠品用于促销其销售的某种商品;三是由商超经营者提供赠品用于促销其销售的不特定商品(如凭一定金额以上购物小票换取赠品)。
第一种情况赠品出现问题时,生产商大多以所提供的赠品属于赠与合同关系来免责,或以未向特定消费者提供赠品,而是在销售环节由商超经营者提供来免责;而商超经营者大多以赠品由生产商提供,或以属于赠与合同瑕疵免责条款为自己开脱。第二、三种情况赠品出现问题时,商超经营者主要以赠与合同瑕疵免责条款为理由,拒绝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
对此,北京、济南、安徽、山东、西安等地陆续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谨防赠品质量问题。同时,随着赠品质量暴露的问题增多,近年来,这方面的投诉也成为一大热点。据河南省工商局近日发布的11月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基本情况显示,11月商品消费申诉集中在日用百货、家用电子电器、烟酒饮料食品等商品及“赠品”问题上。
维权莫忘法律利器
据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潘金忠表示,目前,我国立法对生产商和商超经营者关于赠品促销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规范尚不明确,司法实务和理论界也多有争议。正是由于这种法律关系不明确,进而导致了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晰,也就为生产商和商超经营者利用假冒伪劣产品促销提供了土壤。但根据赠品促销方式的法律本质,赠品其作为一种产品,并在销售环节基于买卖合同的一部分让渡于消费者,其本身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商超经营者有义务承担“三包”的法律义务。
但由于赠品促销一般不体现在发票或购物小票上,在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后,确实难以投诉或者诉讼维权。对此,潘金忠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消费者日常中多收集相关信息,如保留商超促销宣传单据、赠品与所购买商品的包装,甚至可以采取拍照等方式予以取证,另外,也需要相关立法对赠品必须反映在购物小票上予以强制性规定,以便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他同时表示,建立商超零售业良性运转平台,不仅要进一步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对于赠品促销方式的法律关系予以认定,明确生产商、供货商和商超经营者对赠品的相关责任;同时,还需对赠品的质量、售后服务以及包装予以强制性规定。并通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消费者协会构建商超经营者的信用体系,通过公示、曝光、警示等手段达到社会监督的目的。
●法律备忘
关于赠与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便按照附义务赠与关系来看,商超经营者对于其赠与的赠品,或者通过生产商、供货商提供的由商超经营者在销售环节赠与的赠品,依然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即保障产品质量、提供合理的售后服务。
关于零售促销
商务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的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因此,超市应当对赠与商品的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