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通讯员彭消文)山东蓬莱市消费者孙女士近日来到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在电视上看到一种减肥药非常好用,于是按照电视上所说的地址在某药店购买了这种减肥药,孙女士买了一个疗程的总共四盒,在使用一盒后,感觉没有什么效果,于是孙女士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竟然发现此减肥药品竟然是食品的批准文号,没有任何减肥的功效,孙女士将此事投诉到了蓬莱市消费者协会。
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此减肥产品属于一种食品,未获得药品的批准文号。消协根据《消法》第八条规定予以调解,药店经营者将货款198元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