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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与样车不符4S店更换配件
辽宁省工商局公布第一季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作者:王文郁


    ■本报记者 王文郁
  近日,辽宁省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在今年第一季度全省12315系统受理解决的消费维权案例中,挑选了10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公布,为广大消费者、经营者提供借鉴,以减少同样问题的出现。
  案例:武先生在大连市保税区某汽车4S店,付2000元定金订购一辆轿车。车到4S店后,武先生发现汽车轮胎、轮毂与4S店中的样车不符。经调解,4S店为武先生按样车更换轮胎、轮毂。
  ●点评:因厂家降低配置,新车与样车配置不相符,消费者有权要求4S店按合同约定提供轿车,或加倍返还定金。
  案例:王先生在阜新市某服装商场花380元购买了一件羽绒服,穿着两天后袖口撕裂羽绒露了出来,经确认属面料老化。商场只同意换货,不同意退货。工商人员调查后确认羽绒服存在质量问题,考虑到面料老化是整批次羽绒服的质量问题,要求商场为消费者退货。
  ●点评:对于有使用期限或保质期的商品,在保质期临近时,经营者应该向消费者告知,并保证商品质量。
  案例:陈先生在鞍山市某购物中心花4900元购买一台液晶电视机,售后人员送货上门后要求其再购买50元的挂架。陈先生认为电视机的挂架、座架起码应随机附带一个。经调解,售后人员免费给陈先生安装了挂架。
  ●点评:商场内展示的平板电视机,有座架或挂架,销售时却不包含座架或挂架,涉嫌违反有关法规。
  案例:陈女士在辽阳市某家具商场订购了一套5600元的皮沙发,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商场表示可以退货,但陈女士需要负担运费200元。经调解,商场同意负责承担运费。
  ●点评:在“三包”期内的大件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退换货运输费用。
  案例:马女士在抚顺某通信公司办理了手机上网包月业务,约定每月20元用数据流量20兆。1月,马女士用手机上网,因超过流量10兆,被通信公司扣129.55元。马女士认为自己包月时约定1兆收费1元,超过10兆流量应收费10元,而不应该按照普通计费方式多收其119.55元。经调解,通信公司退还马女士多收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办理上网套餐业务时,通信公司应事先告知超过约定流量上网后的计费标准,否则就未尽到告知义务,消费者超过约定流量产生的费用,应以有利于消费者的计费方式进行计算。
  案例:张先生在丹东市某超市购物,发现冰柜内某品牌汤圆过期,找超市工作人员要求下架过期汤圆,该超市置之不理。工商人员调查后,要求超市立即将过期汤圆下架,并予以警告。
  ●点评:超市侵害了法律赋予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权利。
  案例:刘女士在锦州义县某内衣专卖店,花500多元购买了两件保暖内衣。该店宣称保暖内衣含棉丝天然成分,不但保暖,还有保健功效。刘女士使用时发现,合格证未标示商家宣传的内容。工商人员调查发现,该店正在对余下12件同款内衣以具有保暖、保健等功效进行销售宣传,但不能提供具有相关功效的证明文件。工商人员责令该店改正虚假宣传行为,并为消费者退货。
  ●点评:专卖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应退货。
  案例:消费者单先生在锦州市一家商场购买205件桶装干果,后发现每桶都比外包装商标上标注的净含量轻30克至50克。经调解,商家退货,并予以1倍赔偿。
  ●点评:经营者在采购商品时,要严把质量关,杜绝劣质、假冒、缺斤少两的商品进入商场,否则要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曾某在辽阳市某商场花399元购买了一个电磁炉,获赠一个蒸锅,但在做饭时发现蒸锅有漏洞。经调解,商场同意为曾某更换新蒸锅。
  ●点评:经营者不得以商品是赠品为由拒不履行“三包”义务。
  案例:李某在营口市某装饰材料店购买了1800元的装饰材料,后发现商家所送材料与样品不符,要求退货或换货,经营者要求李某承担运费。经调解,装饰材料店为消费者全额退款。
  ●点评:消费者收货后发现与商家摆设的样品不符,有权要求商家为其换货或退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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