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讯 近日,江苏泰州工商局高港分局调解一起消费纠纷,经向商家宣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网购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
2013年12月,消费者王女士在某网站买了一件羽绒服,收到货后拆开一看,款式、面料与自己想象的差了很多,试穿后觉得不满意,便与商家联系要求退货。商家表示有质量问题才能退货,款式不满意只能换货。无奈之下,王女士向工商机关申诉,请求帮助。
工商人员根据王女士提供的联系电话与商家联系,向其宣传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工作人员多次耐心调解,商家同意退货。 (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