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园园 本报记者 李建
【案例】2015年10月5日,消费者刘某在河北省迁安市一食品店花费216元购买了5箱某品牌啤酒。刘某和朋友饮用了部分啤酒后,出现上吐下泻的症状。同时,刘某发现其中一瓶未开启的啤酒里有黑色片状漂浮物。
刘某随即联系销售商张某及啤酒生产厂家反映情况,但商家和生产厂家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推延。刘某无奈于2015年10月14日投诉到迁安市消费者协会惠宁分会,请求消协帮助解决,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迁安市消协惠宁分会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刘先生的购货凭证及有漂浮物的啤酒,并对啤酒进行封存保管。同时,向销售商张某及生产厂家售后负责人核实情况,经调查,刘某所诉情况属实。
迁安市消协惠宁分会组织三方当事人对啤酒异物纠纷进行调解,啤酒生产厂家售后负责人表示可以赔偿几箱啤酒或1000元。刘某认为赔偿数额过低,不同意该赔偿方案。
消协工作人员向啤酒生产厂家售后负责人宣讲了《消法》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啤酒生产厂家赔付刘某2000元。刘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消协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和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这起消费纠纷圆满解决。【点评】《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本案中,刘某买到的含有漂浮异物的啤酒后,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最终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