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合肥讯(侯林 记者洪敬谱)安徽省阜南县一消费者在药店买到过期足浴粉,经调解,获得500元赔偿。
2015年12月12日,家住阜南县城的老朱到一家药店,花费35元购买了一袋足浴粉。晚上准备泡脚时,老朱发现这袋足浴粉标示的生产日期是2012年11月8日,有效期是3年,已超过有效期1个多月了。
发现足浴粉过期后,老朱立即来到这家药店要求退换,却被拒绝。无奈之下,老朱拨打了阜南县消费者协会电话投诉。
听了老朱的诉说后,阜南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该药店店长,要求其讲明情况。该店长承认足浴粉过期的事实,但辩解说药店工作人员只是没有注意到这袋足浴粉已经过期,并非故意销售过期产品。
阜南县消协工作人员向商家宣讲了《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经调解,该药店店长表示愿意向老朱赔偿500元,并赠送一袋合格的足浴粉表示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