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全国各地不断有经销商向我公司(上海宝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反馈称,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PLAYBOYEnterprisesInter-nationalInc.)【“花花公子公司”】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为依据要求我公司授权经销商停止使用“PLAYBOY”“PLAYBOYI-CON”“PLAYBOY花花公子”等相关商标。为了维护经销商的正常经营与合法权益,我公司特做如下严正声明:
我公司的关联方于2012年11月与花花公子公司及关联方等签署《LicenseAgreement》,获得了包括“PLAYBOY”“PLAYBOYICON”“PLAYBOY花花公子”等系列商标的授权许可,并支付了295万美元的许可费。据此我公司获得了“PLAYBOY”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合法使用授权,该授权许可仍在有效期内。
《LicenseAgreement》签订之后,花花公子公司背信弃义,并恶意通过民事诉讼、行政投诉等方式向我公司及有关经销商主张侵权,严重干扰了我公司与经销商的正常经营。我公司已经通过法律途径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确认不侵权之诉。由于花花公子公司故意利用程序拖延诉讼,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目前,虽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花花公子公司提出的商标侵权诉讼作出了判决,但我公司的关联方已就该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判决并未生效。此种情况下,花花公子公司故意混淆是非,利用社会公众对诉讼程序的不了解,恶意利用上述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向我公司各地经销商发送警告函甚至以行政投诉、侵权诉讼相威胁,此种做法严重损害了我公司与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我公司保留对花花公子公司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权利!
特此声明!
上海宝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