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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没有帮经营者举证的义务
作者:辜志明


    ■江西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辜志明

●背景 ————————

5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消费者胡先生在易趣网上以2400元的价格,从卖家“异族数码”处购买了两部HTCG3智能手机。数天后,胡先生收到手机,发现其与店铺网页中所描述的相关功能不符,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手机不是售前描述的双智能操作系统;二是售前描述的导航、电子狗、卫星定位等功能均不能使用。
  接到胡先生反馈的情况后,卖家“异族数码”予以否认,先是称其店铺网页上没有过关于双智能操作系统的宣传,接着又称电子狗、卫星定位等功能并非不能使用,而是胡先生不会下载相应软件所致。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易趣网建议胡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进行了初步调查,证实胡先生收到的这两部手机均是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的“三无”产品,与卖家“异族数码”在其易趣网店铺网页上描述的“原装正品”有出入。而且,手机上标示的入网许可证号,经查询后无入网记录。
  调解过程中,卖家“异族数码”提出了一个要求,即其承认胡先生在自己的网店有过购买手机的行为,但胡先生必须证明自己手中的手机就是在其网店购买的,否则就不承担相应责任。
  江西省消协秘书长辜志明就此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观点 —————

  现阶段,网络商品交易还不完善,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难以就相关产品描述的真实性进行举证,手中能提供的往往只有购物凭证,证明自己的确在某网店有过购买行为。就上述纠纷来看,消费者胡先生只要提供支付订单号和收货凭据,且订单中所选手机的款式、型号与签收时一致,便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果卖家认为消费者手中的商品不是在其网店中购买的,则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举证责任应由卖家“异族数码”来承担,消费者没有帮经营者举证的义务。
  另外,消费者还可将两部手机送往有关部门鉴定。如果鉴定发现入网许可证号是虚假的,那么卖家在售前描述的“原装正品”就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提出加倍赔偿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购物市场步入高速发展时期,一些问题也相继出现。诸如商品质量、描述真实性、卖家资质及售后服务等问题,都是网购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较为明显的问题。这些问题之所以难以彻底解决,原因之一便是缺乏相关的法律约束和制约,致使消费者维权困难,合法权益屡屡遭受侵害。
  值得欣喜的是,今年7月1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始施行。相比之前出台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政策法规,该《暂行办法》更侧重对实际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更具可操作性,网购交易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诸多行为将会得到相应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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