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局、省消委会联合广电部门推出广播电视购物保障赔付基金制度
本报广州讯(记者黄 劼)近日,广东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委员会与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联合推出广播电视购物保障赔付基金制度,对于因广播电视购物广告引发的消费纠纷,需要对消费者进行赔付的,可从基金中先行支付赔偿。
近年来,因广播电视购物引发的消费纠纷逐年增多,广州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去年接到此类申诉2110件。从申诉内容看,广播电视购物广告主要存在谎称超低价销售、附送的大礼包名不符实、夸大产品功能、售后服务承诺不实等问题。
近日,广东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委员会与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联合出台了广播电视购物保障赔付基金制度。该制度要求,广播电视购物经营者要以保证金形式作出真实有效的诚信承诺。经营者在同一播出机构投放广告商品(服务)达10种(含10种)以上的,最低保证金不得低于10万元;在同一播出机构投放广告商品(服务)种类少于10种的,可按每一商品(服务)单价的10倍累计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于每月根据赔付情况及时补足。消费者因收看广播电视购物广告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广告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而商品(服务)提供者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赔付时,由广电部门、工商机关、消委会会同广播电视购物广告发布者,使用保障赔付基金先行赔付消费者。
广东省消委会副秘书长江列华说,推行广播电视购物保障赔付基金制度是从单一的行政监管机制向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四位一体”的消费维权长效机制转变的实践创新,有利于强化广播电视购物广告经营者和播出机构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消费者、经营者之间的诚信互动,提高行业自律,改善消费环境,高效处理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