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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互通消费警示信息
吉林与香港两地消费者组织签署消费维权合作协议
作者:李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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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维权合作协议签署现场 李洪涛/摄

  本报长春讯(记者李洪涛)近日,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和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在长春市签署了消费维权合作协议。这标志着吉林、香港的消费者在任一地区的旅游、购物等消费活动,有了更直接有效的维权保障。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吉林省与香港地区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人文交流已经进入全方位、多层次的互动状况。人员频繁往来所带来的跨区域消费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随之增加,建立跨区域消费维权协作机制成为迫切需要。今年5月,两地消费者组织就全面加强与深化消费维权工作进行了沟通与商讨,确定了合作内容及合作方式,并相约在长春市签约。
  合作协议的合作范围主要包括,共同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培训工作、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咨询投诉工作、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宣传工作,共享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相关信息等。
  合作协议规定,消费者在吉林、香港任一地区购物或接受服务时发生消费纠纷,可向消费地或现居住地的消费者组织投诉。居住地的消费者组织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接到的投诉及时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消费者组织移转,由对方进行调查处理。
  在消费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方面,合作协议规定,两地消费者组织之间要及时互通消费警示信息及重要声明,便于互相借鉴;建立两地消费者组织投诉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一次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相互交流经验,研讨办法。
  协议签署后,两地消费者组织举行了座谈会,就消费维权机制及当前一些消费维权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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