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英国在《租赁买卖法》中规定了“冷却期”条款,此后该条款逐渐为美、德、日等国所接受,现在也成为了欧盟各国普遍的消费者保护条款。
相比较而言,我国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规定混合了日本和欧盟的类似规定,即在列举几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欧盟方式)的同时,也允许当事双方就不予退货的商品范围另行约定(日本方式),同时为了防止商家利用优势地位滥用权利,要求双方的约定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即必须是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而且在消费者购买时必须明确确定,同意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之所以要在“无理由退货”制度设计中列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是为了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障经营者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