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律明确列举消费者不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情形。欧盟《消费者权利指令2011/83》列举了13种例外情形:一是已经征得消费者同意并已经开始履行的服务合同;二是价款受金融市场影响而经营者无法控制的商品或服务;三是个性化定制商品;四是具有易腐、变质特性的商品;五是由于健康、卫生原因等一旦拆封即不宜退回的商品;六是一经接收即与其他物品混同的商品(如电力、煤气等);七是双方约定供货时间超过三十日的酒类商品,价款在合同订立时确立,后因市场因素波动而经营者无法控制的;八是经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的上门维修或保养服务;九是已经被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或者软件产品;十是期刊报纸类产品;十一是公开拍卖缔结的合同;十二是消费者限定期限的住宿、租车、餐饮、快递等服务;十三是已经征得消费者同意并实际履行的,无需借助有形媒介传输的数字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