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草案》第五十六条列出了不得实施六种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客观、公正、合理原则的信用评价行为。
第八十九条规定了罚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家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该条款很有必要,但是没有明确由哪个职能部门主管这类“刷单”“炒信”行为,可能导致“多头主管,多头不管”的局面。“刷单”“炒信”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提供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类似于虚假广告,建议可以规定由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打击此类不诚信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草案》中对“刷单”“炒信”行为规定罚则,尤其是经济处罚很有必要,但光靠处罚还不够。建议在罚则中规定,电商应公示“炒信”“刷单”的商家并列入黑名单,同时还可以允许消费者以受到欺诈为由,依据《消法》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