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
●专家观点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何山提出,电商平台本质上和商场的性质是一样的,消费者在商场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向生产厂家索赔,也可以向承租柜台的销售者索赔,还可以向出租柜台的商场索赔,这是基于商场对进场销售的商品有审查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电商平台上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只要电商平台提供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就可以免责,这对消费者维权很不利。因为电商经营跨地域、虚拟性的特点,消费者要找到千里之外的经营者十分困难,往往只能放弃维权;而要找电商平台,则容易得多。电商平台本身就对入场商家有审核义务,对其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享有向商家追偿的权利。
何山建议,《草案》应该在现行法律体系上做一定突破,允许消费者选择生产厂家、电商经营者、电商平台任意一家索赔,或者允许消费者将电商平台和电商经营者一起告上法庭,共同承担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他认为,《草案》在法律责任分配问题上,对于平台的责任规定得远远不够。由于信息技术问题和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平台明显属于强势一方,所以责任分配原则与传统交易责任分配不应该完全一样。电子商务过程中,应该是谁能够预防风险,谁就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因此,应当加强电商平台的责任,比如允许消费者向电商平台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