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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不得转让用户信息
作者: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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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草案》第五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交换共享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应当对数据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使之无法识别特定个人及其终端,并且无法复原。
●专家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员朱巍认为这一条款的规定十分不妥。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也包括消费者个人信息,这等于允许电商主体之间互相交换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无疑会增加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草案》虽然同时规定了需要对数据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使之无法识别特定个人及其终端,并且无法复原。但规定得较为简单,很难判定如何为“无法复原”。实际上,消费者也无从知晓自己被交换的信息是否被处理过。
  朱巍认为,这一条款将不可识别的个人信息和大数据的概念混淆在一起,但二者并不等同。在没有完善的处理个人信息直到“无法复原”的标准之前,不应该允许电商交换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认为,可参照已经颁布的《网络安全法》中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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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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