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草案》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可以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采用前款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处理争议。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专家观点
对这一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提出反对意见。她认为,该条款对争议主体的表述是“当事人”,包括了消费者和经营者,《草案》将二者视为平等主体,因此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即“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但实际上,二者并不相等。《消法》规定了处理争议的五种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中的第三方平台平台争议解决机制,类似于《消法》规定五种解决途径中的“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消费者依然享有通过《消法》规定的其他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争议的权利。而该条款却规定在第三方平台争议解决机制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消费者只能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无疑剥夺了消费者通过其他三种途径解决争议的权利;而且也与《草案》第六十三条“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相矛盾。
孙颖建议,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争议解决机制未能解决的争议,还是应将消费者和经营者分开表述,做好与《消法》等其他法律的衔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