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专家观点
对这一条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提出,现有的工商登记管理相关法规已经对哪些商事主体不需要登记作出了规定,《电子商务法》完全可以沿用,不必另外作出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朱巍则认为,自然人登记后,应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保障消费者权益。现在一些第三方平台虽然要求商家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但数额相对较少,如果出现比较严重的侵权事件,则不够赔付。建议规定,自然人办理工商登记成为电商经营主体,应购买相应的保险,作为消费者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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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消费者的评价权
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吴景明认为,消费者的权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经有规定,作为电商经营领域的特别法,《草案》不应过多重复《消法》或其他法律的部分,而应有自己独有的特点,比如保障消费者在电商消费过程中的评价权。
“在电商活动过程中,往往会邀请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产品、服务后对其作出评价,这实际上也是对其他消费者,尤其是还未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但在现实中,如果有的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作出差评,那可能麻烦就来了。电商经营者可能会采取纠缠、利诱、威胁等手段,要求消费者删除差评,如果消费者坚持不删,就可能遭到经营者的骚扰。有的消费者给了好评,经营者就返现金红包,这种方式是不是合适,会不会对其他消费者造成误导,也值得考虑。所以我认为,消费者对商品的评价权是电商消费领域一项独有的权利,也是十分重要的权利,在《草案》中应该予以明确的保障。”吴景明说。 (任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