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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作者: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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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平台内经营者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知的,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知识产权权利人因通知错误给平台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交声明保证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将该经营者的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该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家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认为该规定不妥。“对电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规定太少,电商第三方平台只需要在侵权商家和消费者间传递信息就够了,没有承担任何责任。而如果商家向电商第三方平台保证不存在侵权行为,电商第三方平台就要终止对其所采取的处罚措施,这不合理。”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员朱巍也认为,该条款过多保护了电商第三方平台的利益。《草案》沿袭的是《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反通知原则,而非《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通知删除原则。
  朱巍举例说,“比如,我是一家企业,发现在一家电商平台上有商家假冒我的品牌销售商品,我向这家平台发出侵权行为通知和相关证据,如果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平台需要对该商家的相关产品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但是按照《草案》规定,只要该商家向平台保证自己没侵权,就可以不删除相关商品,损害有可能进一步扩大。这显然对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不利。”
  朱巍建议,该条款应彻底修改,增加第三方平台和商家的责任,防止损害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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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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